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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因诉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城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段**上诉称,1、“现场验线”行政行为合法,则强制拆除房屋不合法,强拆尚存“现场验线”合法行政行为的明显障碍。2、行政复议、诉讼过程中强制拆除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3、涉案强拆房屋系为“汽贸城二期”腾地所为,而汽贸城二期项目立项、土地、环评等批文均被国家各部门撤销,该项目为非法,所以,强拆行政行为服务指向的目的均为非法。4、适用法律错误。5、一审漏判财产损失等部分明显不当。请求撤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改判确认市城管局作出的常城管限拆字(2014)第311043号《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决定书》、常城管强公字(2014)第311043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公告》、常城管强拆字(2014)第311043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改判确认市城管局拆除段**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改判市城管局恢复段**房屋原状,赔偿损失1000万元,并赔礼道歉。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管局答辩称,1、市城管局强拆的并不是段**所称“现场验线”的房屋,而是违法建筑物。2、市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合法。3、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拆是市城管局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执法目的并无不当。4、本案适用法律正确。5、段**赔偿请求于法无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段**在一审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依法确认市城管局作出的常城管限拆字(2014)第311043号《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决定书》、常城管强公字(2014)第311043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公告》、常城管强拆字(2014)第311043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予以撤销;二是依法确认市城管局拆除段**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市城管局恢复原告房屋原状,赔偿损失1000万元,并赔礼道歉。段**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请求撤销的行政行为有三个,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请求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有一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段**的诉讼请求包括四个行政行为,原审法院仅对市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公告和强制拆除决定三个行政行为进行了合并审理,对市城管局强制拆除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没有进行阐述和说理。行政强制执行是在处罚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作出后,为了执行和实现该行政决定内容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原审法院对市城管局强制拆除段**房屋行为的合法性没有进行审理就直接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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