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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唐某某诉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某某、唐某某诉被告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某、唐某某以需要变更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蒋某某、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蒋某某、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蒋某某、唐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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