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某某、唐某某诉被告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某、唐某某以需要变更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蒋某某、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蒋某某、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蒋某某、唐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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