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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望诉被告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望以其起诉缺乏相关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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