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望诉被告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望以其起诉缺乏相关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戴**、杜**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张**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胡**、廖**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皮**与岳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钟**、夏桂凤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沈**、罗**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武冈**源局与武冈市头堂乡同保村民委员会国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武计生征字[2010]0010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计生行政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