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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因诉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诉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图们市住建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延边朝**人民法院(2015)延中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开庭时,图们市住建局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证据原件,并且未向直接利害关系人李**、李**征求意见。(二)第三人朴**扩建房屋行为未经土地部门批准。(三)图们市住建局在未经修改该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下为朴**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违法。(四)第三人朴**扩建房屋行为,直接侵害申请人的采光、通风、视线、环境卫生等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图们市住建局为第三人朴**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其扩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u0026ldquo;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u0026ldquo;在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本案中,第三人朴**在原有一层商业用房基础上扩建二层,向图们市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提交了土地使用权证、一层部分的房屋产权证、规划及施工图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上述材料符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故图们市住建局为第三人朴**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其扩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本案朴**已于2009年3月17日取得图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图国用(2009)129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了该证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朴**扩建房屋行为未经土地部门批准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条款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同时规定了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但该条款适用对象为住宅建筑,不包括商业用房。国家对商业用房的日照间距没有强制性规定。经测量,朴**扩建的二楼房屋与申请人房屋所在的楼房间距为10.6米,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1条u0026ldquo;二级以上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u0026rdquo;的规定。申请人主张图们市住建局为朴**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朴**扩建房屋行为侵犯其采光权等相邻权利,但未能提供事实及法律依据证明其权利受到侵害,原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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