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与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笫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王**罚款已缴,其他未能履行义务,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笫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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