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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撤销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撤销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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