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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被告长沙**通运输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长沙**通运输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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