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衡阳时**有限公司与被告珠**城管执法局行政强制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时**有限公司诉被告珠**城管执法局行政强制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现不存在被告u0026ldquo;珠**城管执法局u0026rdquo;单位,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衡阳时**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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