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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被执行人吴**、程*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岳**(2015)第X2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作出的征收决定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岳云计生征字(2015)第X2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吴**、程*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自动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9930元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逾期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执行费400元,由被执行人吴**、程*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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