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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胡*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汩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汩罗市征决(2015)第X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要求被执行人吴**、胡*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4724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受理。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且行政征收决定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汨罗市征决(2015)第X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依法应当准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汩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汩罗市征决(2015)第X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

被执行人吴**、胡*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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