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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汨罗市人民政府、汨罗市屈子祠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汨罗市屈子祠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卢*,被告汨罗市屈子祠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汪**、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起诉认为,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汨罗市屈子祠镇人民政府在汨罗市红花至屈子祠公路工程征地过程中非法强行拆除其承租土地上的树木,给其造成巨大损失。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二被告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在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汨罗市屈子祠镇人民政府在其承租的土地上实施了行政强制行为,故原告曹**起诉本案二被告缺乏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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