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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付不服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付以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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