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付不服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付以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曹**与汨罗市人民政府、汨罗市屈子祠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武计生征字[2013]0030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计生行政一案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胡*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彭*、李*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不服被告湖南**管理局、汉**通局、汉寿县太子庙镇人民政府公路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5沅行初字第23号田*公安行政强制行政裁定书
程**等165人诉四季红镇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某某与某某大队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某某局与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