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汤*诉某某不履行行政强制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对其所诉事实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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