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不服被告湖南**管理局、汉**通局、汉寿县太子庙镇人民政府公路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李**2015年10月19日以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