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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不服被告湖南**管理局、汉**通局、汉寿县太子庙镇人民政府公路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不服被告湖南**管理局、汉**通局、汉寿县太子庙镇人民政府公路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李**2015年10月19日以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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