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李**不服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4日下达了(2015)岳*执审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潭政征补字(2014)第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执行人李**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自动履行潭政征补字(2014)第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