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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覃春友、胡**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覃春友、胡**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溆浦县征决(2015)X13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覃春友、胡**于2012年3月27日违法生育了一个孩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5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覃春友、胡**作出的溆浦县征决(2015)X13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24000元。该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且无损害被执行人覃春友、胡**合法权益的情形。被执行人收到征收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和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溆浦县征催告(2015)X1367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溆浦县征决(2015)X13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决定征收被执行人覃春友、胡**社会抚养费24000元。

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限被执行人在3日内自动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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