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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县**育委员会诉陈**、陈**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桂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桂东县征决(2015)第X1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桂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桂东县征决(2015)第X1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桂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桂东县征决(2015)第X1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被执行人陈**、陈**征收社会抚养费20176元,并提交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陈**、陈**于2015年1月23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了桂东县征决(2015)第X1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0176元,该征收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桂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所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桂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桂东县征决(2015)第X1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郴州**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郴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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