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莞**输局与陈**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东交罚(2015)0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粤东交罚(2015)0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东交罚(2015)0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陈**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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