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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准(不)予执行行政决定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编号为150008178号《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的粤S.XXXXZ车辆所欠缴的通行年票费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计算被执行人粤S.XXXXZ车辆欠缴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800元,被执行人应缴纳欠费800元。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申请强制执行的编号为150008178号《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对粤S.XXXXZ号车辆所欠缴的通行年票费8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陈**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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