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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东莞**管理局行政强制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诉被上诉人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行初字第1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诉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行初字第11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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