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领诉被告鹤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纠纷一案,杨*领不服鹤山市公安局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江*(鹤)强戒字(2014)0008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领以戒毒期限将至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杨**申请撤诉是其对享有的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