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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戴梁*不服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449001311101969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以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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