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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帮因诉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诉讼已无必要,故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鉴于被上诉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已自行撤销本案被诉之《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故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林*帮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被上诉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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