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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强制措施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不服被告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因工致四级伤残,后曾在原告单位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车管所询问关于人机动车辆上牌问题,被告知携带证等证件可以上路,但无法上牌。2015年1月26日,原告驾车在汾江中路遇交警查车,原告虽出示证及发票但执勤民警仍对原告车辆进行扣留,并出具凭证。原告妻子于次日前往信访部门进行投诉,亦被告知可凭证上路,而且驾协亦告知用人证就不能有驾驶证。另外,原告属人,住处又恰好是斜坡顶部,出入都不方便,并且出门在外无车代步,行动不便。综上,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1、撤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免除拖车费、车辆保管费等一切费用,并发还车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且已被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经审查,被告作出的NO.440614300200070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已于2015年1月26日送达原告,并已在该凭证中告知其诉权,但原告直至2015年9月24日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经原告申请后本院全额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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