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与李**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与李**其他行政非诉一案,原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作出的粤佛禅管城祖处(2014)3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16日,原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更名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及逾期加处罚款等合计2000元、拆除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111号三座铂悦轩2504房前公共走廊加装的防盗网和防盗门,恢复至原房屋设计图纸所示基本结构状况。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5)佛城法行非诉审字第5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其中关于第一项申请执行标的,拆除加装的防盗网和防盗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强制拆除。关于执行罚款部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5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