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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梁**,梁**,陈*与广东省**看守所,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梁**、梁**、陈*因诉被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公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行初字第2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诉讼已无必要,故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严**、梁**、梁**、陈*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严**、梁**、梁**、陈*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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