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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强制措施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诉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行初字第2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郭宝能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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