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艾*与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艾*因诉被上诉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城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X月X日19时10分,珠海**输局执法人员在拱北莲花路交粤华路一带巡查,发现艾*驾驶粤T小型轿车由北向南缓慢行驶,至粤华路口时,该司机停车与两名男性乘客交谈,后两名乘客上车,准备搭载去夏湾。艾*在询问笔录中表示与乘客不认识,乘客在路边等车,主动叫乘客上车,未与其议价,未付费。艾*未能提供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珠海**输局对现场执法经过进行了录像,制作了现场笔录,对艾*制作了询问笔录。珠海**输局告知艾*驾驶粤T小汽车涉嫌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从事收费载客业务,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采取扣留其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由珠海**输局执法人员发出NO.0005085《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5085《决定书》),艾*拒绝签收。艾*不服珠海**输局的行政强制措施,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撤销5085《决定书》;2、珠海**输局向艾*认错,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具有对本市出租车行业行使管理的职权,作出的5085《决定书》认定艾*涉嫌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车辆从事收费载客业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强制措施适当。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艾*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如下请求:(一)撤销原审行政判决;(二)撤销5085《决定书》;(三)撤销2014年11月20日NO.0008400《行政处罚决定书》;(四)撤销2014年11月27日珠府行复(2014)20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五)责令珠海**输局向艾*认错,赔礼道歉,赔偿艾*因珠海**输局的错误执法造成的经济损失、误工费(现计8个月)、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失补偿费10000元。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珠海**输局至今未出具艾*的违法证据。按《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艾*没有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珠海市还没有一辆“比亚迪”微型小汽车拥有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珠海**输局在没有艾*违法的证据情况下,依照手中持有的特权,不说理由、不出证据,就说艾*违法“无证载客收费”。只提“涉嫌”,“涉嫌”是不能当作真实证据使用。二、原审法院未了解案情、不认真审理,出于个人感情,消极维护珠海**输局的行政处罚,行政判决中无一处列出艾*载客收费的具体证据,不能随意使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没有违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进行判决。三、艾*是珠海市多年的志愿者,经常参加公益活动。艾*的出生日期是X月X日,车牌号尾号也因此而起“xxx”,事发当天就是艾*的生日,本来是邀朋友相聚的。再有艾*家居珠海三灶,离事发地近40公里,不可能为区区10元私载收费,而这10元的收费标准,还是从交通局执法人员处知道的。四、事发整个过程,艾*没有载客,没有收费,珠海**输局说艾*与乘客达成了运输合意,“合意”的内容和事实是什么,珠海**输局为什么至今拿不出来。五、原审法院的关于艾*主动叫乘客上车,搭载路边两名陌生男子上车,与常理不符的认定错误。六、艾*因为此案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珠海**输局必须认错,赔礼道歉,赔偿艾*的损失。

被上诉人辩称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答辩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现场笔录、司机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执法录像等为证;执法人员认为艾*存在非法营运重大嫌疑,遂于当日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在二审法庭调查中,经法院行使释明权,艾*明确撤回部分上诉请求,确认其上诉请求为三项:1.撤销原审行政判决;2.撤销5085《决定书》;3.请求赔礼道歉。

艾*在二审中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因其无正当理由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该申请,且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也不同意该证人出庭作证,本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

在二审法庭调查中,艾*否认主动叫乘客上车,自称当时驾车在找车位,两名乘客误认为我是载客的,我便说我要去莲花路那边,两名乘客呼叫顺便载他们一程。艾*还称,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说仅做一个简单的调查,后来就逼迫我签名,在拒绝签名后,他们就要把车强制扣押了。

另查明,2014年11月20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NO.0008400《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艾*存在收费载客的事实,决定对艾*罚款10000元。

珠海**输局对乘客的询问笔录中,乘客称要去夏湾,称怕惹麻烦,自己只是坐车的,不想多事,不想害人。艾*在珠海**输局对其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称乘客是一男一女,并不认识,该两名乘客要去夏湾,自己让乘客上车,但没有说价钱。

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诉行政强制措施其一,《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不得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查处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车辆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可以依法扣押车辆,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据此,珠海**输局在珠海市发现有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正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等违法嫌疑时,依法有权扣押车辆;其二,本案的相关证据足以让执行人员认为艾*驾驶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车辆从事收费载客业务。一是对艾*的询问笔录显示,艾*认可不认识涉案的两名乘客,两名乘客要去夏湾,艾*自己让乘客上车等事实。艾*辩称签名系珠海**输局诱骗和强迫的,但没有相应证据佐证。艾*认为笔录中记载的内容非其所述时,可以不签名确认。珠海**输局实施扣押车辆的行为不能直接推出珠海**输局通过扣押车辆而强迫艾*签名。二是现场执法录像显示,乘客明确称其要去夏湾,自己只是坐车的,与艾*不认识。两名乘客在询问笔录中仅称“不想多事,不想害人”,并未说艾*是做好事,也未提艾*系无偿搭载他们。艾*称其做好事,仅顺便载乘客一程的说法,在执法现场中未曾有此说法。现艾*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称其系做好人好事,结合本案的事实,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本院对其上述说法不予采纳。三是涉案的两名乘客已坐上车,艾*即将收费载客。四是珠海**输局已认定艾*存在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车辆证而有偿收费载客,并在事后对艾*进行了行政处罚。可见,5085《决定书》适用法规正确,强制措施适当。

被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在实施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之前,进行调查取证;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之后,将决定书送达艾*,并向上级报告,获得批准。事后对延长暂扣强制措施也予以报批,符合法定程序。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扣押粤T小汽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合法,也没有证据证明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在执法程序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和导致其精神损害的事实,故艾*诉请赔礼道歉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艾*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艾*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