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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勤劳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勤劳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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