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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与张**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之起诉。经审查,张**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撤回起诉。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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