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钟定才不服仁化县水务局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粤仁水强扣字(2015)第01号《扣押决定书》行政强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定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钟**负担25元,本院退回25元给原告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