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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行初字第2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负担,多收部分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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