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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行政强制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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