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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达不服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道路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达不服被告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徐*达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与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核实,撤诉申请确系原告的真实意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申请撤诉没有违背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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