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莞**护局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环违改字(2015)7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东环违改字(2015)7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环违改字(2015)7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