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贵诉被告大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暂扣车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洪*贵于2015年11月4日以被告大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已将暂扣的贵A5971J号长安面包车返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少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少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洪少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