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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某某诉被告大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暂扣车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贵诉被告大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暂扣车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洪*贵于2015年11月4日以被告大方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已将暂扣的贵A5971J号长安面包车返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少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少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洪少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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