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夏**、夏*乙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夏*乙清卫计征决(2015)第31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该征收决定认为,被执行人夏**、夏*乙于2014年8月21日计划外生育二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反政策规定生育的事实,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该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8560元。

经审查,被执行人夏**、夏*乙于2014年8月21日计划外生育二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征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征收决定现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清卫计征决(2015)第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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