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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熊小*、赵*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XX、赵X麦积区卫计征决字(2015)第0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该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5日生育第二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反政策生育规定的事实。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该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22147元。

经审查,被执行人熊XX、赵X夫妇计划外生育二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征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征收决定现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麦积区卫计征决字(2015)第0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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