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公安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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