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与被告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公安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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