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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占江与灵武市国土资源局、灵武市宁东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屈**不服灵武市国土资源局、被告灵武市宁东镇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日城乡建设行政强制,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屈**于2015年3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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