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诉被告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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