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诉被告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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