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翟**、翟**、翟*淳诉被告汶上县房地产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翟**、翟**、翟**、翟*淳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告承诺履行法定职责,再坚持诉讼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翟**、翟**、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翟**、翟**、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