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龚**诉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翟**、翟凌慧等与汶上县房地产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宁六**有限公司、济宁龙大花生专业合作社与金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龚**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阳县**有限公司与宁阳**管理局行政登记管辖裁定书
马**与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冯**与嘉祥县人民政府、嘉祥**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