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永华诉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曹**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龚**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金乡县羊山镇东三村第五村民小组与金乡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翟清峰诉被告泰安**理局、第三人席琳琳房产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宁阳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冯**与嘉祥县人民政府、嘉祥**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泰安市岱岳**区居民委员会与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泰安市岱岳**区居民委员会与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