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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羊山镇东三村第五村民小组与金乡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乡县羊山镇东三村第五村民小组不服被告金乡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金乡县羊山镇东三村第五村民小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乡县羊山镇东三村第五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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