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光诉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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