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决定本案由东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东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曹**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龚**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翟清峰诉被告泰安**理局、第三人席琳琳房产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宁阳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冯**与嘉祥县人民政府、嘉祥**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泰安市岱岳**区居民委员会与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孟**与东平**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