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泰安市岱岳**区居民委员会与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决定本案由东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东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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