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孟现明诉被告东平**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决定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李**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龚**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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