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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东田与新泰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时东田诉被告新泰市民政局、第三人吉祝樵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决定本案由泰安**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泰安**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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