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葛**、李**诉被告新泰**理局房产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决定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龚**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阳县**有限公司与宁阳**管理局行政登记管辖裁定书
马**与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荣成市成**村民委员会与荣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荣成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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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有限公司与乳山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再审行政判决书